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2、国务院《建造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则。
违法现实: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安闲靖江市斜桥镇红旗村长东中路8号建造液压油缸壳体生产项目,总投资40万元,需求配套建造的环境保护设备未建成于2024年3月投入生产。
处分根据: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2、国务院《建造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裁量基准规则》表1、表2-1裁量规范的规则。
处分内容:罚款,责令当即改正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私行建造液压油缸壳体生产项目;需求配套建造的环境保护设备未建成即投入生产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